三份基础文本
本页是交易与纠纷的公示规则,与下面三份基础文本配套使用;三份文本目前是草案(待律师定稿),定稿前不构成生效的法律文件。
1平台身份与适用范围
掌店(以下称"本平台")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:为商家提供网店开设、商品管理、订单与库存管理、收款信息展示、售后与争议协助等技术服务。
- 商品的销售者、服务的提供者是平台内商家,不是本平台;商品的品质、交付、发票由商家负责。
- 本平台不是交易的任何一方,也不代收代付货款(在线支付由商家自己的收款渠道完成;平台不设资金池)。
- 本规则适用于本平台内全部店铺的售中、售后与投诉处理,是《平台服务协议》《商家入驻协议》的组成部分。
一句话:平台负责"把过程记清楚、把争议管起来",商家负责"把货卖好、把责任担起来",顾客的法定权利不因使用本平台而减少。
1.1 只承认平台订单:站外私下交易不受本规则保障
为防止商家把顾客引到平台外交易、逃避售后与平台管理,平台对商家留在店铺公告、商品描述、付款说明等文字位置的电话、微信、QQ 等站外联系方式统一拦截并在顾客页面隐藏。顾客与商家之间的沟通、付款、售后,应当在平台订单页完成。
- 对顾客:平台外私下交易没有订单记录和资金记录,商家不发货、不退款时平台无法核对和介入;无法申请退货退款、投诉、评价,也不会产生可查的订单号和售后记录;私下转账遇到诈骗,平台无法冻结或追回资金。
- 对商家:站外成交不计入销量、排名、评价和店铺信用,无法积累回头客;不受本规则和纠纷处理程序保护,押金额度也不会随成交增长;被顾客举报并查实,平台可按《商家入驻协议》采取限流、下架、暂停接单直至清退等措施。
- 正确做法:顾客在商品页加入购物车 → 提交订单 → 在订单页付款;需要售后时在订单页发起退货退款或投诉,由平台按本规则处理。
2我们记录哪些交易信息
每一笔交易在本平台形成一份交易台账,自收款成功那一刻生成,此后只追加、不覆盖历史金额。记录字段如下:
| 类别 | 记录内容 | 用途 |
| 交易标识 | 交易号、订单号、店铺名称与店铺地址 | 唯一追溯、双方对账、监管核查 |
| 双方信息 | 买方:姓名与手机号(页面仅显示掩码,原件加密存储);卖方:店铺名称、店主称呼与实名核验结论(掩码) | 发货、售后联系、争议主体确认 |
| 商品 | 商品名称、规格、单价、数量、小计(下单时快照,商品后来改名或下架不影响历史记录) | 算清"卖了什么、卖了多少钱" |
| 金额 | 商品金额、运费、实付金额、已退款金额、净额 | 对账、退款核算、税务与监管报送 |
| 时间 | 下单、付款、发货、完成、退款、评价、投诉的每个时间点 | 时限判断(48 小时 / 3 个工作日 / 7 日) |
| 履约 | 支付方式、快递公司、运单号、收货地区(省市区) | 物流查询、责任划分 |
| 售后与投诉 | 事由、申请金额、双方说明、凭证图片、处理时间线、处理结果、退款金额 | 纠纷处理与复核 |
| 评价 | 评分(1–5 星)、标签、文字、图片、商家回复、是否匿名 | 信用评价公示 |
我们不记录、也不要求提供的信息:身份证号码、银行卡号、支付密码、人脸或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。开店实名统一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完成,平台只保存核验结论、去标识化的网号与手机号掩码。
3交易信息的保存、查询与调取
- 保存期限:交易信息、售后与投诉处理记录,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;网络日志保存不少于六个月。
- 不可删改:台账、售后、投诉记录没有"删除"功能,状态变化以追加事件的方式记录,历史金额不会被改写。
- 顾客查询:凭「订单号 + 下单手机号」在店铺页面查看订单、售后进度与评价记录。
- 商家查询与导出:商家可在「交易台账」按时间、状态、关键词筛选,并导出 CSV 用于记账、报税与举证。
- 平台与监管:平台按法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、税务、公安等机关提供交易信息;平台内部人员查看顾客联系方式等敏感字段须留审计日志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第三十一条、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关于交易信息保存的规定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二十一条。
4售后与投诉:怎么发起
顾客在「我的订单」页面点「申请售后 / 投诉」,选择事由、填写说明与金额(如有),最多可上传 6 张凭证图片。已付款的订单都可发起;同一笔订单同一时间只能有一笔处理中的争议,结案后可以再次发起。
| 事由 | 适用情形 | 要点 |
| 七日无理由退货 | 网络购物,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,无需说明理由 | 商品应完好;定作、鲜活易腐、已拆封的音像制品/软件、报刊等法定除外商品不适用;退货运费一般由消费者承担,另有约定除外 |
| 仅退款(不退货) | 未收到货、少件、破损、与描述不符等 | 需说明情况并提供凭证;商家同意后原路退款 |
| 退货退款 | 已收到货但不符合约定 | 退货地址由商家提供;因商品质量问题退货的,运费由商家承担 |
| 补寄 / 换货 | 少发、错发、运输破损 | 由商家补发或换发,并承担相应运费 |
| 投诉 | 服务态度、虚假宣传、发货超时、隐私或骚扰等 | 平台记录并督促整改;涉及违法的,平台依法处理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 |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(七日无理由退货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第四十九条(订单提交成功即合同成立)。
5处理程序与时限
这是本规则的核心。每一步都有明确时限,逾期系统自动标记,不影响任何一方继续主张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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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步:顾客发起随时(订单付款后)
在订单页提交事由、说明、金额与凭证,系统生成售后/投诉编号(如
TS20261101-0001),并立即通知商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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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步:商家首次响应48 小时内
商家可「同意」(退款 / 退货退款 / 补寄换货)或「拒绝并说明理由」。双方都可以在争议页面继续补充说明和凭证,全部记入时间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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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步:逾期自动标记 / 转平台48 小时后
商家超过 48 小时未响应,系统标记为「商家逾期未处理」,顾客可一键申请平台介入;协商不成时顾客也可随时申请。商家逾期不响应、又不提供有效凭证的,平台在处理时可以将此作为对商家不利的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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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步:平台给出处理意见3 个工作日内
平台依据本规则、双方凭证与交易台账给出处理意见:支持顾客(退款)、部分支持(部分退款)、或驳回顾客主张,并写明理由与依据条款。符合《商家入驻协议》授权范围的,平台协助完成退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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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步:申诉一次5 个工作日内
顾客或商家对处理结果不服,可在 5 个工作日内申诉一次,补充新证据;平台复核后给出最终处理意见并记录在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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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步:另行救济不受平台时限限制
平台处理意见不具有司法效力,不影响任何一方通过 12315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、消费者组织、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;平台将依法配合提供交易记录。
时限一览:商家响应 48 小时 · 平台处理意见 3 个工作日 · 申诉 5 个工作日 · 七日无理由退货 7 日 · 交易信息保存 ≥3 年 · 网络日志 ≥6 个月。
遇法定节假日顺延;工作日指周一至周五(不含法定节假日)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第五十九条、第六十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三条(平台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、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)。
6举证责任与凭证
顾客主张,顾客先举证未收到货、少件、破损、与描述不符等,应提供订单号、聊天记录、商品照片/视频、物流记录等。
商家抗辩,商家举证主张已发货、商品完好、已按约定提供的,应提供发货凭证、物流签收记录、商品页面快照、进货凭证等。
- 平台以双方提交的凭证和交易台账为依据;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掌握的关键凭证的,平台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处理意见。
- 凭证图片仅用于本笔争议处理,随争议记录一并保存;平台不会将其用于其他目的,也不会公开顾客的联系方式。
- 涉嫌销售违法商品、无证经营、虚假宣传的,平台可暂停相关商品展示或店铺经营,并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。
7退款、退货与运费
- 退款路径:按原支付渠道退回;到账时间以支付机构为准(一般为 3–7 个工作日)。以转账/收款码支付的,由商家在 3 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上传凭证。
- 退货:退货地址由商家在争议页面提供;商家应在收到退货后 3 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完成退款。
- 运费: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(另有约定除外);因商品质量、少发错发、运输破损产生的运费由商家承担。
- 部分退款:双方可协商部分退款;平台处理时也可以作出部分退款的处理意见,并在台账中分别记录实付与已退金额。
8评价规则
- 只有已完成的订单可以评价,一单一评;评价发布后 7 日内可修改,之后锁定。
- 评价必须基于真实交易,禁止刷评、恶意差评、以差评要挟。发现虚构交易的,平台可依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电子商务法》处理。
- 平台不删除消费者评价。仅在评价含违法信息、辱骂、广告、他人隐私等情形时,平台可以隐藏该评价,并保留原始内容与处理理由、操作人(可追溯)。
- 商家可以对评价作一次公开回复,回复同样公示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第三十九条(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)、第十七条(禁止虚构交易、编造评价)。
9投诉举报与外部救济渠道
| 渠道 | 适用 | 方式 |
| 店铺内售后 / 投诉 | 所有交易争议 | 订单页「申请售后 / 投诉」,本规则第 5 条流程 |
| 平台投诉举报 | 商家违法、售假、骚扰、平台服务问题 | 邮箱 bjspway@126.com,电话 010-62900652 |
| 12315 平台 | 消费者权益争议 | 全国 12315 平台 / 热线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》处理 |
| 消费者组织 | 调解 | 当地消费者协会 |
| 仲裁 / 诉讼 | 合同与侵权争议 | 按约定或法定管辖,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|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第六十条、第六十一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四条。
10规则的修订与历史版本
- 本规则修订时,将在本页与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,修改内容至少在实施前七日公示。
- 每次修订都会更新「规则版本」与「生效日期」;已发生的争议按争议发起时适用的版本处理,争议记录中保存该版本号。
- 历史版本可向平台书面索取(邮箱同上)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第三十四条。
11法律依据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第十条(依法无需办理登记的情形)、第十二条(行政许可)、第十五条(公示营业执照与许可信息)、第十七条(禁止虚构交易与编造评价)、第二十七条(经营者身份核验登记)、第二十八条(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身份信息)、第三十一条(交易信息保存不少于三年)、第三十四条(规则修改公示)、第三十八条(平台责任)、第三十九条(不得删除评价)、第四十九条(合同成立)、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(投诉举报与争议解决)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(七日无理由退货)、第二十六条(格式条款限制)、第三十九条(争议解决途径)、第四十四条(网络交易平台责任)、第五十五条(欺诈的惩罚性赔偿)。
- 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)关于平台内经营者登记核验、交易信息保存、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六条(最小必要)、第十三条(处理规则)、第十七条(告知义务)、第十九条(保存期限最短必要)、第四十七条(删除权)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二十一条(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)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条至第四百九十一条(电子合同)、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七条(格式条款)、第五百零九条(全面履行)、第五百七十七条(违约责任)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(广告可识别性)。
- 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》(投诉举报的受理与调解程序)。
以上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;若本页表述与法律法规不一致,以法律法规为准。
12边界说明与联系方式
平台处理意见的效力边界:平台是争议的协助处理方,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。平台的处理意见依据本规则与双方授权作出,不具有强制执行力,任何一方都可以不接受并另行通过行政投诉、仲裁或诉讼解决。平台不会因作出处理意见而成为交易的一方,也不承担商品质量、交付与售后责任(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
- 运营主体
- 北京微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(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)
- 联系电话
- 010-62900652
- 投诉邮箱
- bjspway@126.com
- 联系地址
- 北京市海淀区专家国际公馆 3-08(100192)
- 传真
- 010-62905663
- ICP 备案
- 京ICP备 09105875 号-2
本页为规则公示文本,规则版本 v1.0,生效日期 2026-11-01。
正式上线前须经执业律师评审并补齐《平台服务协议》《商家入驻协议》《隐私政策》三份文本;如本页与上述协议冲突,以对消费者更有利的条款为准。